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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在神舟却只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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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在天朝其实也就是个pihua,从小老师对打架的处理就是打不还手,告诉老师批评教育!在公司更要做到骂不还口,打只能逃。不然打架斗殴,开除了之。

    首先看看法律正当防卫的解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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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进行一定限度,正是神来之笔

    ————————————比如:

    男子半夜入室持斧头砍人被反打致死 法院判反打者防卫过当10年


    比如刺死辱母者,再如

    正当防卫在我国是有多难

    1. 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

      最典型情形是:乙与甲基于某种原因发生争吵,乙先对甲实施暴力,甲还手将乙打成轻伤。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认定甲与乙是相互斗殴,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例如:2012年4月5日9时的陶某案

    2. 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

    3. 只要自卫者随身携带并使用了自卫器械,即使不有意针对和伤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4. 只要自卫者杀伤了侵害者,就难脱“防卫过当”以至“故意杀人”的罪名

    5. 只要为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侵入住宅的凶徒还没开始杀抢奸淫,户主的防卫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则反而是户主难脱“故意伤害”等罪名。

    6. 只要有形式表现为打斗的案件,就以“斗殴”告破结案移送公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顶多以“被害人有过错或重大过错”轻判自卫者以求平衡。


    所以,能够进行正当防卫的都是武林高手!可能因此中国正当防卫认定案件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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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

    比如小时候读书,别人打你,即使打你一耳光,你要告诉老师,老师对其批评教育。你还手,就是打架处理,一并处理——————如果看到的人没有遇到这样的老师!——请收下我羡慕的膝盖!

    比如在公司,别人打你,你只能逃走,不能还手,否则,打架斗殴,一并开除,永不录用!——————么有遇到这样的公司,请再次收下我的膝盖

    ————————民警更是如此对待,所以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才是金玉良言(狗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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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大防卫可以打死人么?

    1997年版《刑法》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公民面对行凶、杀人、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打死行凶者,不构成防卫过当。就是为了充分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美国,无需多言————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自行脑补


    比如美国的城堡法(Castle Doctrine)

    小偷一旦“进入”别人家,很有可能被射杀,而主人不会因此被判罪,小偷不仅偷不成还可能搭上性命。



    美国在1921年,因为一件枪击案改变了对“正当防卫”的限制。美国人布朗被流氓用刀袭击了2次,一天,该流氓再次在公开场合提刀挑衅,布朗跑到脱下的大衣旁掏手枪连开四枪击毙该人。初审法院认为布朗既然可以去拿枪,也就可以逃跑,所以正当防卫不成立。然而,这个判决遭到多数美国人的不满。


    时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发展的方向与人性是一致的。面对一把举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受害人没有义务从他有权待的地方撤退。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即便有退路,他也可以选择维护自己的尊严,以回击的方式制服对方。” 最终布朗无罪。


    这才是人性的光辉!

    ——————————五毛喷子特别多,也没有人出来改变现状

    ——————像我这种,公开来说的就是,出头鸟式的SB!

    所以,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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