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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两百年的反腐历史:腐败乃人类社会的伴生物

    Author:zhoulujun Date:

    个人觉得:腐败是人的天性!屌丝我也想当韦小宝,只是实在没有这个能力!腐败乃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可以说无所不在。作为一种社会疾病,是部分种族与国界的——腐败问题贯穿着美国200多年的历史。

    今天读湖南省政府的文章:《道德和法律:美国反腐败的两个核心》,发现美国的制度优势——建国以来就政府清廉,……

    美国国未及立,华盛顿、杰弗逊、汉密尔顿、富兰克林等为代表的开国元勋们就呕心沥血商定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将民主愿景提升到“美国梦”的高度。这套宪政设计蕴含着一种理想,即只要实现定期的、公开的选举,就可以促使民选出来的官员或议员对公众负责任

    而现实是:腐败问题贯穿着美国200多年的历史

    虽然美国各个层面都在提倡反腐、清廉等等,比如美国人权法案之父乔治·梅森曾经对腐败发出警示:如果任由腐败滋长,那么政府将很快完蛋

    但是,腐败问题从美国建国到如今,一直挥之不去!

    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卡洛斯·拉米兹曾说:“很多学者将美国的游说活动视作腐败的一种形式。

    在2012年的总统大选中,1063个“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一共花费6.29亿美元。

    制度漏洞导致民主的表面下滋生了大量的“合法”腐败,也正因为如此,美国引以为傲的竞选民主也被一些人称作“有钱人的游戏”。

    美国司法部刑事司2012年发布的报告称,过去20年间,涉及起诉政府机构的腐败案件超过2万件。

    2021年6月3日,老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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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信可以翻美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fact-sheet-u-s-strategy-on-countering-corruption/


    镀金时代

    纽约市议员和国会议员(1853—1855)威廉·特威德(William M. Tweed,1823—1878)任坦慕尼协会老板期间(1868—1871),纽约市腐败达到了顶峰。据不完全统计,他直接或间接盗取国库的金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1870年美元价格计算),甚至高达2亿美元。

    格兰特总统执政期间(1869年—1877年)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腐败的8年,任人唯亲是其腐败的最典型特征,军人出身的格兰特把很多重要职务送给了以前在军队的同僚,内阁中与其沾亲带故的竟然有几十个人,总统本人收受高额贿赂、与富商勾结、袒护腐败分子,他选任的三位财政部长,一任不合法,一任是贪污犯,一任是行贿受贿能手。用人腐败由顶层向下蔓延,政坛风气败坏,卖官鬻爵盛行。南北战争之后,花钱购买各级政府公职已经司空见惯。如纽约的行市是:法官职位1.5万美元,国会议席是4000美元。


    1873年马克·吐温和查理·华纳合作出版了揭露当时政治腐败的长篇小说《镀金时代》。 

    在马克·吐温记录的“镀金时代”,整个社会风气都被拜金主义所弥漫。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至少为腐败的土壤提供了养料。

    在“镀金时代”,腐败严重削弱了警察最基本的执法功能,破坏了国家法律法令的有效执行,损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丧失了警察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使美国付出了巨大的、惨重的代价。

    警察腐败的第一种方式是利用执法权直接换取好处。据保守估计,在芝加哥,仅是赌场、酒馆、妓院等场所每年主动支付给警方以寻求保护的钱就达20万美元。

    第二种方式是与罪犯共谋。在明尼阿波利斯,许多盗窃案就是由警察一手策划的

    第三种方式是充当“大老虎”的代理。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局长弗雷德·W·艾姆斯为其市长弟弟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比如酒馆每月付一定量的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禁酒时间限制,可以经营法律禁止的老虎机及其他赌博业。此外,警察还通过敲诈勒索、袒护熟人、作伪证、选择性执法等多种方式捞取好处。

    这个时期的腐败是社会性、全方位的腐败,几乎侵蚀到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当时的舆论评价说:“美国的城市政府是基督教世界中最糟糕的政府——最奢侈、最腐败、最无能。”

    美国式反腐

    1880年,加菲尔德当选总统,立志废除政党分赃制。他有句名言:“政党分赃制下的政客就像拦路抢劫的强盗,只不过政客掏出的不是手枪而是求职书。

    1883年出台的《文官制度法》旨在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最初这一规定仅适用于10%的联邦政府文职职位,后来历任总统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90%以上的联邦政府雇员都受到该法的保护,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选举经费进行限制的法令。

    1907年国会通过《蒂尔曼法案》,首次禁止银行或公司直接对联邦竞选人捐款。1910年和1911年美国国会立法规定国会议员竞选财政公开,并对国会竞选人的竞选财政支出加以限制。

    1925年国会通过的《联邦贪污对策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

    1925年制定的《联邦腐化改革法》在竞选人报告竞选财政状况和限制竞选基金筹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另外,1940年的《哈奇法修正案》、1943年的《史密斯-康奈利法》、1947年的《劳工管理关系法》等均对竞选经费的募集和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在2008年的总统大选中,拜登接受了超额的政治献金,又虚报了在选举期间搭乘私人飞机的相关费用。2010年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FEC)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拜登要上缴超额收取的10万多美元,同时将支付8万多美元的罚款。拜登当时虽已贵为美国副总统,仍难逃处罚。

    “水门事件”推动了竞选财政的改革,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及其在1974年通过的修正案,对联邦竞选捐款和开支作出严格限制,使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竞选财政机制。

    2001年的“安然破产事件”为“软钱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美国第七大公司、能源巨擘安然公司曾经通过巨额政治捐款与美国政界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该公司的破产暴露的权钱交易问题促使国会通过了竞选捐款法案,禁止全国性政党接受“软钱”。

    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赋予执法机关使用窃听、电子监控等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

    1977年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之后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在《反海外贿赂法》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虽然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关注国内贿赂的行为,并且罕有或没有域外效力。与以往法律不同,《反海外贿赂法》是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国民、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实施跨国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并且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将可能面临刑事、民事及行政处罚。

    1978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强化防贪肃贪的重要机构。

    ………………

    反腐思考:

    回顾和审视美国一个多世纪前的腐败史,我们可以约略地提炼出一些命题,并且去理解腐败及其相关问题的复杂性。

    腐败乃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可以说无所不在

    个人觉得:腐败是人的天性!屌丝我也想当韦小宝,只是实在没有这个能力!

    作为一种社会疾病,它又随着时间的推移时而严重时而轻微。今天所谓政治清廉的国家或地区,其中包括被标榜为“最成功国家”或“国家楷模”的美国,在历史上大都有过一段极其不光彩腐败史。而现在也无法完全杜绝腐败的发生!



    参考文章:

    道德和法律:美国反腐败的两个核心:https://www.hunan.gov.cn/zhuanti/lxjyfdlf/lsgcsk/gc/201401/t20140117_1023375.html

    腐败问题贯穿着美国200多年的历史 https://www.kflz.gov.cn/sitesources/kflzw/page_pc/gzdt/dfzf/article90049f11458c4a1f970a16a8413cac4b.html

    美国“镀金时代”腐败触目惊心 https://zgjjjc.ccdi.gov.cn/bqml/bqxx/201505/t20150528_56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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